年底了,公司员工期待着年终奖的发放,而相对应的公司里各种绩效考核的方式方法都出现了,正所谓有优必有劣,成为绩效好的那一波人拿着最丰厚的奖励过年大家都愿意,但如果你运气不好,不但没有升职加薪,还中了大奖:对不起,你被公司“末位淘汰”了!你还会对绩效考核点赞吗,你认为这样合理吗?
“对不起,你被公司末位淘汰了!”——这是一句很残酷的话,但是,对于很多上班族来说,这样的残酷却无时无刻不伴随着他们的职业生涯。这不,朋友小A就中大奖了,她被告知部门绩效考核第一名,对,倒数,然后人资很客气的请她签协议走人。
末位淘汰制是什么?
末位淘汰制最早源于欧美某些学校考试时的一种评分体系,而真正使之扬名的,则是美国通用公司前CEO杰克·韦尔奇,他认为让一个人呆在一个他不能成长和进步的环境里是“假慈悲”。因为在公司内部淘汰,他还有机会去寻找新的契机,如果放任自流,他最终很可能被社会淘汰,这才是最可怕的。
他提出了“活力曲线”,也叫“10%淘汰率法则”。这种制度将员工按照表现分为三六九等,解雇表现最差的一部分,通过竞争淘汰来发挥人的极限能力,从而提高整个公司的运营效率。末位淘汰制使通用公司在经营方面取得巨大成功并带来高额收益,上世纪90年代起这项制度也开始在中国出现,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末位淘汰制以期提高员工绩效、保持企业活力。
小A想知道这合法吗?
11月30日,最高人民法院公布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(民事部分)纪要》,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。《纪要》明确,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“末位淘汰”或“竞争上岗”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,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。(12月1日《京华时报》)
“末位淘汰制”,这是当下很多企业引进的鞭策员工的一种管理制度,也在劳动者当中引起了很多的争议和不满,现在最高法明确“末位淘汰”或“竞争上岗”违法,这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当然是利好。但实际上“末位淘汰制”在法律上从来就没有合法过,一直属于一种违法的企业管理制度。